昭通市镇雄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镇雄县对外开放步伐,促进镇雄经济跨越式、赶超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外来资本进入。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我县以下产业和项目,适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道路交通、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生物产业、旅游开发、承接产业转移、农特产品深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及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
(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三)以物流、金融、证券、中介服务、高档酒店为主的第三产业。
第四条鼓励在县外发展的镇雄籍投资者回乡投资兴业。凡回镇雄投资兴业的,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范围的产业和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一节财税支持政策
第五条到我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的外来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前3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
第六条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其利润在镇雄直接再投资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投资者申请,县人民政府确认批准,按所用于投资的利润总额已缴纳的所得税中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农产品加工类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上缴县财政所得收入累计达到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纯收益县所得部分时,给予相等额度的奖励。
第八条投资项目办理各种证照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属鼓励性产业的项目,县级收取的部分给予减免。
第九条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企业,自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第十条鼓励企业争创优势品牌。工业企业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云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市级的每项奖励1万元,省级的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级每项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对属新引进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联合做大做强的企业,以及到镇雄投资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按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给予该企业奖励扶持5年。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第十三条 自2010年起至2012年,凡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经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申报纳入财政扶持范围,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
第十四条 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外来投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县级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该企业。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使用本县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镇雄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镇雄籍员工稳定就业,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报市级财政解决50%,县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第十五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入驻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